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當事人居住於前條所定以外之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 一、亞洲:三十七日。 二、歐洲、北美洲、南美洲、大洋洲:四十四日。 三、非洲、南極洲:七十二日。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回答該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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