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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 第 10 條

  1. 1.旁聽人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並得命看管至閉庭時。
  2. 2.旁聽人違反審判長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足致妨害法庭執行職務者,審判長得予警告,並得制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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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第10條,當旁聽人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時,審判長有權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並在必要時命令看管至閉庭時。如果旁聽人違反審判長維持法庭秩序的命令,且這行為足以妨害法庭執行職務,審判長可以給予警告並制止該行為發生。 舉例來說,在實際的法庭程序中,如果一位旁聽人不斷發出嘈雜的噪音或對法官或其他人進行有攻擊性的言論,這種行為可能妨礙法庭的正常運作。根據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第10條的規定,審判長可以命令該旁聽人退出法庭或者進行看管,以確保法庭秩序的維持。如果旁聽人繼續進行妨害法庭的行為,審判長可以給予警告並制止該行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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