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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旁聽人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並得命看管至閉庭時。
  2. 旁聽人違反審判長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足致妨害法庭執行職務者,審判長得予警告,並得制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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