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人或其他人於開庭前如有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時,由在法庭執行職務人員處理之,如有疑義時,應報請審判長裁定之。
《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如果旁聽人或其他人在開庭前違反了本辦法的規定,執行職務的法庭人員應對其進行處理。如果對此處理有疑義的話,應當向審判長報告並由審判長做出裁定。 參考資料:臺灣憲法法庭,《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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