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有關旁聽之規定,於宣示裁判或其他有必要於憲法法庭開庭之情形,準用之。
根據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第12條,第二條規定了旁聽的情形和適用情況。在宣示裁判或其他有必要於憲法法庭開庭時,可以適用旁聽規定。具體的適用情形可能因實際情況而有所不同,需根據該條的具體內容進一步分析。此外,關於憲法法庭旁聽的詳細資訊,具體的範例和相關資料需要參考憲法法庭相關法規和最新法律資料來進行具體詮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