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 第 2 條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除依法不予公開並禁止旁聽者外,均許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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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第2條的規定,憲法法庭在進行言詞辯論時,除非根據法律規定不予公開且禁止旁聽者外,都允許旁聽。這表示對於憲法法庭的言詞辯論,一般公眾具有旁聽的權利,可以自由進入法庭觀看言詞辯論的過程。 參考資料: 《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修正發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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