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
本條第13條是指有關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中,第13條的內容。根據該條,本辦法的施行日期為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至於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則需與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有關。然而,在提供的上述資料中並未提到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因此,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針對這條法規進一步進行釋義或舉例。抱歉無法提供更多相關資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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