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了旁聽憲法法庭時應持有旁聽證的要求。旁聽證的核發應根據請求旁聽者的登記先後次序進行,核發期限在開庭前十五分鐘截止。核發旁聽證時,必須要求請求旁聽者提交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進行查驗,並可能進行姓名和住所的登記。所提供的證件在繳還旁聽證時將被退還。持有旁聽證的人應在開庭前十分鐘進入法庭,按照順序就座。沒有旁聽證的人不得進入法庭旁聽。核發的旁聽證僅限當庭使用,應全程佩戴,從領取到繳還期間都需要佩戴證件。 本答案參考資料: 1. 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內政部網站,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month/m1-01_folder/sub0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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