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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進入憲法法庭旁聽,應持旁聽證
  2. 旁聽證應依請求旁聽者登記之先後次序發之。旁聽證之核發,於開庭前十五分鐘截止。
  3. 核發旁聽證,應命請求旁聽者提交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查驗,並得登記姓名、住所備查。所提證件於繳還旁聽證時發還之。
  4. 持有旁聽證者,應於開庭前十分鐘進入法庭,依序就坐。無旁聽證者,不得進入法庭旁聽。
  5. 核發之旁聽證,限當庭使用,自領取後至繳還止,應全程佩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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