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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 第 4 條

  1. 1.進入憲法法庭旁聽,應持旁聽證
  2. 2.旁聽證應依請求旁聽者登記之先後次序發之。旁聽證之核發,於開庭前十五分鐘截止。
  3. 3.核發旁聽證,應命請求旁聽者提交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查驗,並得登記姓名、住所備查。所提證件於繳還旁聽證時發還之。
  4. 4.持有旁聽證者,應於開庭前十分鐘進入法庭,依序就坐。無旁聽證者,不得進入法庭旁聽。
  5. 5.核發之旁聽證,限當庭使用,自領取後至繳還止,應全程佩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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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了旁聽憲法法庭時應持有旁聽證的要求。旁聽證的核發應根據請求旁聽者的登記先後次序進行,核發期限在開庭前十五分鐘截止。核發旁聽證時,必須要求請求旁聽者提交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進行查驗,並可能進行姓名和住所的登記。所提供的證件在繳還旁聽證時將被退還。持有旁聽證的人應在開庭前十分鐘進入法庭,按照順序就座。沒有旁聽證的人不得進入法庭旁聽。核發的旁聽證僅限當庭使用,應全程佩戴,從領取到繳還期間都需要佩戴證件。 本答案參考資料: 1. 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內政部網站,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month/m1-01_folder/sub07.doc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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