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 第 6 條
旁聽人出入法庭及在庭旁聽,應遵守審判長及其他在法庭執行職務人員所為有關維持法庭秩序之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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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中提到的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九條,審判長於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另外,根據同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審判長可以在必要時採取措施維持法庭秩序。 根據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第6條,旁聽人必須遵守審判長及其他在法庭執行職務人員所為有關維持法庭秩序的指示。這包括要遵守法庭的秩序,不得妨礙審判程序,並且必須服從審判長和其他法庭職員的指示。 這些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法庭的正常運作和秩序,並確保審判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旁聽人在法庭旁聽時應該尊重法庭程序,不得干擾法庭秩序,並遵從法庭職員的指示。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旁聽人不遵守法庭秩序,造成嚴重干擾或打斷審判程序,審判長可以命令該旁聽人退出法庭或者派遣法警將其請出法庭,以維護法庭的秩序和正常運作。 參考資料: 1. 法院組織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V0030001) 2. 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V0080018)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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