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 一、飲酒、施用毒品或其他管制藥品、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 二、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合在法庭持有之物品。 三、攜帶各種標幟、標語、海報或擴音器。 四、攜帶具通訊功能之電子物品或攝影、錄影、錄音等器材。但經憲法法庭公告許可者,不在此限。 五、未滿七歲之兒童。 六、衣履不整。 七、拒絕安全檢查。 八、其他足認有擾亂法庭秩序或影響法庭莊嚴之虞。
根據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第7條,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均禁止旁聽:一、飲酒、施用毒品或其他管制藥品、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二、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合在法庭持有之物品。三、攜帶各種標幟、標語、海報或擴音器。四、攜帶具通訊功能之電子物品或攝影、錄影、錄音等器材,除非經憲法法庭公告許可。五、未滿七歲之兒童。六、衣履不整。七、拒絕安全檢查。八、其他足認有擾亂法庭秩序或影響法庭莊嚴之虞。 根據《憲法法庭組織法》第9條,法庭審理應當公開,但有六種情形之一者不公開審理: 一、涉及國家機密或個人隱私權、商業秘密保護之案件。 二、審理前已經作出結案處分案件。 三、審理未成年人案件。 四、依法不公開審理之案件。 五、經法庭決定,因公開審理將有擾亂法庭秩序或損害該案適當審理之虞。 六、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之案件。 參考資料: 1. 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 2. 憲法法庭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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