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 第 8 條
旁聽人在法庭旁聽,應保持肅靜,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大聲交談、鼓掌或喧嘩。 二、向法庭攝影、錄影或錄音。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三、吸煙或飲食。 四、其他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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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第 8 條規定了旁聽人在法庭旁聽時應遵守的行為守則。根據該條規定,旁聽人在法庭旁聽時應保持肅靜,不得大聲交談、鼓掌或喧嘩。此外,旁聽人也不得向法庭攝影、錄影或錄音,除非獲得審判長的許可。此規定的目的在於維護法庭的秩序。同時,旁聽人也不得吸煙或飲食,並且不得進行其他可能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的行為。根據上述資料,我們可以了解到旁聽人在法庭旁聽時必須遵守這些規定,以確保法庭正常運作和維護法庭的公正秩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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