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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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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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0條,該基金可以用來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以增加收益。 參考資料: 《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https://www.moj.gov.tw/law/lawfile.aspx?id=FL048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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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