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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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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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4條規定,當促進轉型正義基金結束時,應進行結算,並將剩餘的存權益解繳至國庫。這表示當基金結束時,基金管理機關必須計算並解繳剩餘的資金給國庫。在這種情況下,基金管理機關可能需要進行資金結算和轉帳程序,以確保基金結束後所剩餘的資金被交還給國庫。 參考資料: - 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ParaDeatail.aspx?Pcode=D001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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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