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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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之,協助召集人綜理本會業務;副執行秘書二人,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本會事務,及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本會業務。
- 2.前項副執行秘書、工作人員之進用及業務分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營利事業股份及出資額業務:由國發會相關人員或其他適當機關人員派兼,或由國發會借調相關機關人員辦理。 二、前款規定以外之其他業務:由國發會或所屬檔案管理局相關人員派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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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8條,該基金會應設置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和工作人員,並指定國發會檔案管理局相關人員派兼。 依據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於2020年7月修正的『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8條,基金會應設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之,協助召集人綜理本會業務。同時,基金會還可以設置一至兩名副執行秘書,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本會事務。此外,基金會還需要有若干名工作人員,來辦理相關業務。而這些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和工作人員的派兼則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的檔案管理局相關人員負責。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促進轉型正義基金基金會成立後,召集人可以根據規定指派一位執行秘書來協助自己管理基金會的業務。如果有需要,基金會也可以再指派一位或兩位副執行秘書,以及一些工作人員來處理各種相關事務。這些秘書和工作人員的指派和聘雇,則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的檔案管理局相關人員負責。
- 業名詞
- 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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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