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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之,協助召集人綜理本會務;副執行秘書二人,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本會事務,及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本會業務。
  2. 前項副執行秘書、工作人員之進用及業務分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營利事業股份及出資額業務:由國發會相關人員或其他當機關人員派兼,或由國發會借調相關機關人員辦理。 二、前款規定以外之其他業務:由國發會或所屬檔案管理局相關人員派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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