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轉型正義、回復人民於威權統治時期因國家不法行為受損之權利,特制定本條例。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第1條的目的是為了促進轉型正義,回復人民在威權統治時期因國家不法行為而受損的權利。根據這一條例,受損害的人民有權請求相應的法律程序救濟。該條例的適用對象不僅限於因犯內亂罪或外患罪而喪失或被撤銷資格的人,還包括在戒嚴時期因財產權損失而受害的遺族。這條條例的訴訟上的原因事實應屬於因侵權行為而負擔債務的範疇。因此,當被害人已完成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後,他們仍然可以根據該條例主張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權。此外,該條例也應該類推適用於已經亡故的受判決人的遺族,以保護他們的利益。這就意味著,儘管該條例施行時已經亡故,受判決人的遺族仍然可以請求撫卹金和保險金的領取,以表達法律上的公平和正義。然而,該條例在這方面可能存在法律漏洞,因此需要對其內容進行擴展適用,以符合法律的原意。
為促進轉型正義、回復人民於威權統治時期因國家不法行為受損之權利,特制定本條例。
立法理由一、揭示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二、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修正條文(以下簡稱促轉條例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六條之三規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應規劃、推動平復司法不法與行政不法之賠償及權利回復事宜。 三、對於威權統治時期之國家行為,若經重新調查確認係屬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不法行為,對於因該行為而遭受權利侵害之被害者及其家屬,國家應盡力回復其受損之權利,藉以平復歷史傷痕、促進社會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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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揭示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二、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修正條文(以下簡稱促轉條例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六條之三規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應規劃、推動平復司法不法與行政不法之賠償及權利回復事宜。 三、對於威權統治時期之國家行為,若經重新調查確認係屬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不法行為,對於因該行為而遭受權利侵害之被害者及其家屬,國家應盡力回復其受損之權利,藉以平復歷史傷痕、促進社會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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