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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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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2. 2.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第26條,該條規定的是本條例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來定。由於給出的文本內容缺乏對於第26條的具體描述和解釋,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資料。

立法沿革 2

(1110517 制定)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例係為處理平復國家不法後被害者之權利回復事宜,應配合促轉條例修正條文之施行,爰明定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1131213 修正)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條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110517 制定)

本條例係為處理平復國家不法後被害者之權利回復事宜,應配合促轉條例修正條文之施行,爰明定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1131213 修正)

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條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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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第 26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