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第26條,該條規定的是本條例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來定。由於給出的文本內容缺乏對於第26條的具體描述和解釋,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資料。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例係為處理平復國家不法後被害者之權利回復事宜,應配合促轉條例修正條文之施行,爰明定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條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例係為處理平復國家不法後被害者之權利回復事宜,應配合促轉條例修正條文之施行,爰明定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條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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