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不法行為之被害者及其家屬,得向權利回復基金會申請核發名譽回復證書。被害者尚生存者,其家屬之申請不受影響。
根據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第9條,國家不法行為之被害者及其家屬可以向權利回復基金會申請核發名譽回復證書。被害者本人尚在世的情況下,其家屬申請名譽回復證書不受影響。 參考資料: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國家不法行為之被害者及其家屬,得向權利回復基金會申請核發名譽回復證書。被害者尚生存者,其家屬之申請不受影響。
立法理由對於被害者及其家屬名譽之回復,可採多元方式為之,除依促轉條例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視為撤銷之司法不法、同條第五項塗銷有關追訴、審判之前科紀錄,及第六條之一確認行政不法外,亦可透過核發名譽回復證書之方式為之,爰為本條規定。
對於被害者及其家屬名譽之回復,可採多元方式為之,除依促轉條例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視為撤銷之司法不法、同條第五項塗銷有關追訴、審判之前科紀錄,及第六條之一確認行政不法外,亦可透過核發名譽回復證書之方式為之,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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