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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家不法行為之被害者及其家屬,得向權利回復基金會申請發名譽回復證書。被害者尚生存者,其家屬之申請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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