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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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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本節所定賠償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第 8 條,受害人請領該條所定的賠償金是其法律上的權利,並且這些賠償金不能被扣押、讓渡或供作擔保。根據《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以及《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有權請求賠償金的支付。而該條中所提到的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的規定,是為了保障被害人在請求賠償時能夠獲得合法的權益保護,禁止他人對其請求賠償金進行非法的干涉或利用。該條的目的是確保被害人能夠得到應有的賠償,以緩解其遭受的損失和痛苦。請注意,此回答的內容僅為解釋法條,並非專業法律意見。

立法沿革 2

(1110517 制定)

請領本節所定賠償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立法理由一、請領賠償金之權利為國家對於威權統治時期不法侵害人民生命、人身自由之賠償,性質與一般財產權不同,為基於特定身分關係之專屬權。該權利自不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爰參考二二八條例第十五條,訂定本條規定。   二、請求權人行使權利並領得賠償金後,即不受本條限制,併予敘明。

(1131213 修正)

請領本節所定賠償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

立法理由為完整保障回復被害者或其家屬受損之權利,爰參酌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有關犯罪被害補償金受領權利之體例,增訂請領本節所定賠償金之權利不得抵銷之規定。

  • 扣押名詞
  • 擔保名詞
(1110517 制定)

一、請領賠償金之權利為國家對於威權統治時期不法侵害人民生命、人身自由之賠償,性質與一般財產權不同,為基於特定身分關係之專屬權。該權利自不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爰參考二二八條例第十五條,訂定本條規定。   二、請求權人行使權利並領得賠償金後,即不受本條限制,併予敘明。

(1131213 修正)

為完整保障回復被害者或其家屬受損之權利,爰參酌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有關犯罪被害補償金受領權利之體例,增訂請領本節所定賠償金之權利不得抵銷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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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第 8 條規定:「請領本節所定賠償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