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第7條,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權利回復基金會在完成職權調查後,有權決定賠償金額。這表示基金會擁有權限依據相關調查結果裁定賠償的金額。 2. 根據該條第二項,申請者在申請賠償時應該提供特定的資料。具體資料、決定程序、賠償金發放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權利回復基金會擬訂,並提交行政院核准。這意味著基金會需要制定詳細的申請程序以及相關事項的規定,並且需要經由行政院的核准。 參考資料: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最新修訂日期:民國103年6月25日
權利回復基金會經職權調查後,決定賠償金額。 依第四條規定申請賠償、應檢附之具體資料、前項決定程序、賠償金發放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權利回復基金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權利回復基金會依職權決定賠償金額。 二、對於賠償金之申請、應檢附之具體資料、決定程序及發放事宜等涉及人民權利事項,訂定第二項,授權權利回復基金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一、第一項明定權利回復基金會依職權決定賠償金額。 二、對於賠償金之申請、應檢附之具體資料、決定程序及發放事宜等涉及人民權利事項,訂定第二項,授權權利回復基金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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