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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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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權利回復基金會經職權調查後,決定賠償金額。
  2. 2.第四條規定申請賠償、應檢附之具體資料、前項決定程序、賠償金發放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權利回復基金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第7條,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權利回復基金會在完成職權調查後,有權決定賠償金額。這表示基金會擁有權限依據相關調查結果裁定賠償的金額。 2. 根據該條第二項,申請者在申請賠償時應該提供特定的資料。具體資料、決定程序、賠償金發放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權利回復基金會擬訂,並提交行政院核准。這意味著基金會需要制定詳細的申請程序以及相關事項的規定,並且需要經由行政院的核准。 參考資料: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最新修訂日期:民國103年6月25日

立法沿革 1

(1110517 制定)

權利回復基金會經職權調查後,決定賠償金額。   依第四條規定申請賠償、應檢附之具體資料、前項決定程序、賠償金發放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權利回復基金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權利回復基金會依職權決定賠償金額。   二、對於賠償金之申請、應檢附之具體資料、決定程序及發放事宜等涉及人民權利事項,訂定第二項,授權權利回復基金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1110517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權利回復基金會依職權決定賠償金額。   二、對於賠償金之申請、應檢附之具體資料、決定程序及發放事宜等涉及人民權利事項,訂定第二項,授權權利回復基金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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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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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第 7 條規定:「權利回復基金會經職權調查後,決定賠償金額。依第四條規定申請賠償、應檢附之具體資料、前項決定程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第 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