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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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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各款項目之執行方式、得委託或委辦事項、期間、基準、金額、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2. 2.前條第十款普發現金之發放相關業務,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3. 3.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現金、補貼、補助及其他給與,免納所得稅
  4. 4.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現金、補貼、補助及其他給與,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強制執行之標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第4條的解釋: 1. 第1款:執行方式、委託或委辦事項、期間、基準、金額、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及相關事項的具體辦法由編列預算的中央各部會擬訂,經報請行政院核定。 - 參考資料:《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第4條第1款 2. 第2款:發放普發現金相關業務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和決標的規定。 - 參考資料:《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第4條第2款 3. 第3款:根據本條例規定,從政府領取的現金、補貼、補助和其他給與免納所得稅。 - 參考資料:《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第4條第3款 4. 第4款:根據本條例規定,從政府領取的現金、補貼、補助和其他給與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的標的。 - 參考資料:《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第4條第4款

立法沿革 1

(1120221 制定)

前條各款項目之執行方式、得委託或委辦事項、期間、基準、金額、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條第十款普發現金之發放相關業務,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現金、補貼、補助及其他給與,免納所得稅。   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現金、補貼、補助及其他給與,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1120221 制定)

前條各款項目之執行方式、得委託或委辦事項、期間、基準、金額、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條第十款普發現金之發放相關業務,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現金、補貼、補助及其他給與,免納所得稅。   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現金、補貼、補助及其他給與,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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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第 4 條規定:「前條各款項目之執行方式、得委託或委辦事項、期間、基準、金額、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