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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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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三千八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2. 2.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但執行期間尚有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可供移用時,應優先支應,不得舉借債務。
  3. 3.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條文,可以進行以下逐條釋義: 1.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三千八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 該條規定了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的經費上限為三千八百億元,並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預算編制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限制。 2.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但執行期間尚有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可供移用時,應優先支應,不得舉借債務。 - 該條規定了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的經費來源可以是移用以前年度的賸餘或舉借債務。但如果執行期間尚有以前年度的賸餘可供移用,應優先使用賸餘,不得舉借債務。 3.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 該條規定了在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的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按照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辦理。

立法沿革 1

(1120221 制定)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三千八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但執行期間尚有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可供移用時,應優先支應,不得舉借債務。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1120221 制定)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三千八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但執行期間尚有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可供移用時,應優先支應,不得舉借債務。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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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第 5 條規定:「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三千八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第 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