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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三千八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2.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但執行期間尚有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可供移用時,應優先支應,不得舉借債務。
  3.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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