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第 23 條(收支平衡原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政府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非因預算年度有異常情形,資本收入、公債與賒借收入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但經常收支如有賸餘,得移充資本支出之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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