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第 22 條(預備金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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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 一、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 二、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 2.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法定經費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 3.各機關動支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五千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預算法第 22 條規定政府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上限經常支出百分之一)與第二預備金,立法院刪減項目不得動支,逾五千萬元須送立法院備查。
Q · 政府的預備金是什麼?可以隨便動用嗎?
不能隨便動。立院刪的不能補,逾五千萬要先送備查
依預算法第 22 條,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設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上限為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與第二預備金(設於總預算,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動支有兩道關卡:立法院審議刪減的項目不得用預備金補回(除非法定經費或經立法院同意),且每筆動支逾五千萬元須先送立法院備查,但緊急災害動支可先動後報。
白話解讀
每次颱風來、疫情爆發、突發事件需要錢,你在新聞裡聽到的「動支預備金」就是這條法律在運轉。預備金是政府的「應急錢包」,分兩層:第一預備金各機關自己留一點(上限是經常支出的 1%),第二預備金放在總預算裡由財政狀況決定數額。但這個錢包不是想用就用,這條藏了兩道你看不見的關卡:第一道,立法院已經砍掉的預算,行政院不能用預備金偷偷補回來(這是國會預算審議權的核心防線);第二道,每筆動支超過 5000 萬就要送立法院備查,但緊急災害例外可以先動再報。所以下次你看到「先動支後送備查」的新聞,你知道是緊急災害條款啟動了。
法律定性
預算法第 22 條為政府預備金的設置與動支規範。預備金是預算內預留的應急財源,分第一預備金(機關層級,上限經常支出百分之一)與第二預備金(總預算層級,視財政情況決定)。本條同時設下兩道監督機制:禁止動支預備金補回立法院刪減的項目,以及逾五千萬元動支應先送立法院備查,構成國會預算審議權在年度執行階段的延伸防線。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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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預備金跟特別預算有什麼不同?
預備金是預算內就設好的應急錢包,行政院可以自己決定動支(超過五千萬要備查)。特別預算是預算外的追加帳戶,必須單獨送立法院審議通過才能用,例如新冠疫情紓困特別預算。簡單說:預備金是準備好的零用錢,特別預算是另開帳戶。
Q2立法院刪掉的預算,行政院真的不能用預備金補嗎?
原則上不行,這是第三項的防線。但有兩個但書:法定經費(法律明定政府必須支出的)和經立法院同意者。所以實務上行政院若想補位,會走跟立法院協商取得同意的政治路線。
Q3什麼算緊急災害可以先動後報?
法律沒有明確定義,實務上由行政院認定,常見包括颱風、地震、水災、火災、傳染病疫情、重大工安事故等。但先動後報不代表完全不用報,事後仍須補送立法院備查。
Q4預備金是什麼?
政府在預算內預留的應急財源,用於應付突發或預見不到的支出,分第一、第二預備金兩種。
Q5第一預備金與第二預備金差在哪?
第一預備金設於機關單位預算、上限經常支出 1%;第二預備金設於總預算、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規模較大。
Q6什麼叫送立法院備查?
行政部門將動支事項送立法院知悉以受監督的程序,逾五千萬元動支即須先送備查。
Q7預備金跟特別預算差在哪?
預備金是預算內已設好的應急錢、行政院可自行動支;特別預算是預算外另送立法院審議通過的追加帳戶。
Q8怎麼查政府動支了多少預備金?
逾五千萬元動支應有立法院備查資料,可向立法院預算中心或議事處查閱。
Q9第一預備金上限怎麼算?
經常支出總額 × 1%,即為該機關第一預備金的法定天花板。
Q10緊急災害動支預備金的程序是什麼?
可先動支後送立法院備查,但事後仍須補報,並保留完整決策書面紀錄供審計查核。
Q11怎麼判斷一筆動支是否違法補回刪減項目?
比對當年度預算審議與三讀通過版本,確認該項目是否為立法院刪除或刪減者。
Q12預備金 vs 特別預算哪個監督更嚴?
特別預算須單獨送立法院審議通過、事前監督較嚴;預備金行政院可自行動支、僅逾五千萬事後備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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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版
(0210813 制定)
每一會計年度歲入、歲出之出納事務,整理完結之期限,不得逾其年度終了後三個月,會計事務整理完結之期限,不得逾其年度終了後六個月。 各級機關於前項期限內,應分別限期,令其所屬機關整理完結其出納及會計事務。
(0260319 全文修正)
附屬單位預算歲入歲出之應編入總預算部分如左: 一、在營業基金預算,為其歲計盈虧之淨額及資本之增減額。 二、在非營業循環基金預算,為其基金之增減額。 三、在信託基金,留本基金及其他特種基金預算,為政府所入及費用之實數額。特種基金之應有附屬單位預算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0370501 全文修正)
歲入臨時門之所入,非因預算年度有異常情影,不得充歲出經常門之用。
(0420605 全文修正)
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行為。
(0601210 全文修正)
政府徵收賦稅、規費及因實施管制所發生之收入,或其他有強制性之收入,應先經本法所定預算程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0871015 全文修正)
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 一、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 二、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法定經費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動支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五千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為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 二、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情況決定名詞
每一會計年度歲入、歲出之出納事務,整理完結之期限,不得逾其年度終了後三個月,會計事務整理完結之期限,不得逾其年度終了後六個月。 各級機關於前項期限內,應分別限期,令其所屬機關整理完結其出納及會計事務。
附屬單位預算歲入歲出之應編入總預算部分如左: 一、在營業基金預算,為其歲計盈虧之淨額及資本之增減額。 二、在非營業循環基金預算,為其基金之增減額。 三、在信託基金,留本基金及其他特種基金預算,為政府所入及費用之實數額。特種基金之應有附屬單位預算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歲入臨時門之所入,非因預算年度有異常情影,不得充歲出經常門之用。
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行為。
政府徵收賦稅、規費及因實施管制所發生之收入,或其他有強制性之收入,應先經本法所定預算程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本條第一項為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 二、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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