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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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迴法庭開庭期日應行收受之法收款,由高等行政法院先行開立多元化繳費單,或於出借法院開庭時開立高等行政法院多元化繳費單,交予當事人繳款。當事人亦得交付現金予巡迴法庭書記官,由書記官簽收立據,並將現金攜回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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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第10條規定了巡迴法庭開庭期日應收取的法收款方式。根據這條規定,高等行政法院會先開立多元化繳費單,或者在出借法院開庭時開立繳費單,交給當事人進行繳款。此外,當事人也可以直接交付現金給巡迴法庭的書記官,書記官會簽收並出具立據,然後將現金攜回入庫。 參考資料: - 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第10條
- 期日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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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