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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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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迴法庭開庭期日應行收受之法收款,由高等行政法院先行開立多元化繳費單,或於出借法院開庭時開立高等行政法院多元化繳費單,交予當事人繳款。當事人亦得交付現金予巡迴法庭書記官,由書記官簽收立據,並將現金攜回入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第10條規定了巡迴法庭開庭期日應收取的法收款方式。根據這條規定,高等行政法院會先開立多元化繳費單,或者在出借法院開庭時開立繳費單,交給當事人進行繳款。此外,當事人也可以直接交付現金給巡迴法庭的書記官,書記官會簽收並出具立據,然後將現金攜回入庫。 參考資料: - 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第10條

  • 期日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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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第 10 條規定:「巡迴法庭開庭期日應行收受之法收款,由高等行政法院先行開立多元化繳費單,或於出借法院開庭時開立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