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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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第8條的規定,巡迴法庭開庭期日時,需要地方行政訴訟庭的法官、書記官、庭務員以及其他必要人員前往出借法院執行職務。必要時,也可以洽請出借法院指派所屬法警、資訊人員以及駕駛協助維持法庭秩序、確保資訊系統正常運作以及交通接駁等事宜。出借法院應提供適當的法庭和臨時辦公處所。高等行政法院和出借法院應建立聯繫管道,並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巡迴法庭之聯繫事宜。該專責人員的姓名、職稱和電話號碼應由出借法院造冊並通知所屬轄區內的高等行政法院。當有異動時,也需要相應地通知。
- 期日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行政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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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