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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準則所稱地方行政機關,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但不包括學校、醫院、所屬事業經營、公共造產性質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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