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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四章 附則

§ 27–326

27
地方行政機關應定期辦理組織及員額評鑑,作為機關組織之設立、調整或裁撤及員額調整之依據。
28
  1. 地方行政機關之聘(僱)用人員、技工、工友人數及用人計畫所需人事費用,應循預算程序辦理。
  2. 地方行政機關增加員額時,應配合預算之編列,相對精簡現有聘(僱)用人員。
29
地方行政機關內部單位層級之設立,得因應機關性質及業務需求彈性調整,不必逐級設立。
30
警察及消防機關之員額設置基準,由各該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1
本準則發布施行後,內政部應視本準則施行狀況,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32
  1.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2.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十二日修正發布條文,除第十九條自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五日施行外,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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