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發布施行後,內政部應視本準則施行狀況,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根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31條,內政部應該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本準則的施行狀況。這表示內政部需要定期評估地方行政機關的組織準則,並考慮是否需要進行修訂或調整。具體的檢討頻率和過程可能會根據實際情況而有所變化,以確保地方行政機關的組織準則保持有效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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