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30 條
警察及消防機關之員額設置基準,由各該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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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30條,警察及消防機關的員額設置基準由各該中央主管機關來確定。這意味著每個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需要,根據該機關所屬的警察或消防機關的需求來規定員額。具體的規定和設置方式可能需要參考相關中央法規和法案,以及該機關所屬的法規和規程。 例如,根據公共安全部門組織權責劃分規定文件第1條第1款,國家安全保護部門的該部門根據國家安全保護需要和工作量的變化,組織結構和人員員額可以根據法律和相關政府法規的框架內進行調整。 參考資料: -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 公共安全部門組織權責劃分規定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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