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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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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機關內部單位層級之設立,得因應機關性質及業務需求彈性調整,不必逐級設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29條,地方行政機關內部單位的層級設立可以根據機關的性質和業務需求進行彈性調整,不必按照逐級設立的原則。這意味著地方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由地調整各個單位的層級,以利於機關的運作和業務的進行。 例如,地方行政機關在組織上可以設立有不同層級的部門或辦事處,以便更有效地分工和執行相關業務。這樣的彈性調整可以根據不同機關的需求和特點來設立適當的單位層級,從而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地方制度法 -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 相關地方政府的組織規程和自治條例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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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29 條規定:「地方行政機關內部單位層級之設立,得因應機關性質及業務需求彈性調整,不必逐級設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