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28條的規定,地方行政機關在聘用人員、技工、工友以及相應的用人計畫所需人事費用上,必須依照預算程序辦理。當地方行政機關需要增加人員時,必須配合預算的編列,同時相對地減少現有的聘(僱)用人員。 根據民國106年通過的《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28條,地方行政機關的人事費用和人員的增減必須依照預算的程序進行。這表示地方行政機關在聘用員工、技術工人和臨時工人,以及進行人事計劃時,必須遵守預算的安排。如果需要增加人員,必須配合預算的編列,同時有限地減少現有的聘用人員。例如,如果地方行政機關需要增加一個新職位,就必須在預算中劃撥更多的資金,同時要遵守預算的限制,以達到更有效的人力資源分配。 依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28條的規定,地方行政機關在聘用人員、技工、工友和進行用人計劃所需的人事費用時,必須遵循預算程序。這意味著地方行政機關必須根據預算的規定,適當地安排和配合相應的人事費用。同時,如果地方行政機關需要增加人員,則必須在預算內予以合理的編列,同時盡量減少現有聘用人員的數量。地方行政機關應該根據預算的要求,進行人力資源規劃和相關的預算編制,以確保人事費用能夠得到有效的安排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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