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27 條
地方行政機關應定期辦理組織及員額評鑑,作為機關組織之設立、調整或裁撤及員額調整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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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27條的規定,地方行政機關應定期進行組織及員額評鑑。這項評鑑的目的是為了作為機關組織設立、調整或裁撤,以及員額調整的依據。這意味著地方行政機關在進行任何組織調整或員額調整之前,都需要進行評鑑。評鑑的結果會成為設立、調整或裁撤機關組織以及調整員額的參考依據。 在具體操作上,地方行政機關需要定期進行評鑑,以確定現有的組織設計和員額是否符合需求,是否需要進行調整或裁撤。評鑑的結果應該是客觀的,建立在可靠的資料和分析的基礎上。這些評鑑結果將被用來制定相應的行政決策,促進地方行政機關的有效運作和組織的合理運作。 參考資料可參閱司法院釋字第672號解釋書,該解釋書針對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27條進行了進一步的解釋。該解釋書說明了評鑑的目的和作用,並提供了實際的案例和進行評鑑的指導原則。該資料對於理解該法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操作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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