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26 條
- 1.地方行政機關編制之職稱及員額,應於各該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法規及其編制表定之。
- 2.地方行政機關,應就其層級、業務性質及職責程度,依其所適用之職務列等表選用職稱,並妥適配置各官等、職等員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26條的規定,該條共有2項規定。第1項規定是指地方行政機關的職稱及員額應該由各該地方行政機關的組織法規及其編制表來定義。這表示地方行政機關的職稱及員額配置需要根據各地方行政機關的組織法規來制定。第2項規定則是指地方行政機關應根據其層級、業務性質和職責程度,選用適合的職稱並適當配置各官等、職等的員額。這意味著地方行政機關的職稱及員額配置應考慮到它們的層級、業務性質和職責程度的特點。根據資料中的內容,在地方行政機關中,例如臺中市政府設有經濟發展局和農業局,被告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和農業局屬於臺中市政府的直屬行政機關。根據台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和相關的組織規程,這些局的職稱及員額配置已有明確的規定和編制表。因此,根據這些規定,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和農業局的職稱及員額配置應該符合組織法規的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