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26條的規定,該條共有2項規定。第1項規定是指地方行政機關的職稱及員額應該由各該地方行政機關的組織法規及其編制表來定義。這表示地方行政機關的職稱及員額配置需要根據各地方行政機關的組織法規來制定。第2項規定則是指地方行政機關應根據其層級、業務性質和職責程度,選用適合的職稱並適當配置各官等、職等的員額。這意味著地方行政機關的職稱及員額配置應考慮到它們的層級、業務性質和職責程度的特點。根據資料中的內容,在地方行政機關中,例如臺中市政府設有經濟發展局和農業局,被告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和農業局屬於臺中市政府的直屬行政機關。根據台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和相關的組織規程,這些局的職稱及員額配置已有明確的規定和編制表。因此,根據這些規定,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和農業局的職稱及員額配置應該符合組織法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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