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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方行政機關編制之職稱及員額,應於各該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法規及其編制表定之。
  2. 地方行政機關,應就其層級、業務性質及職責程度,依其所適用之職務列等表選用職稱,並妥適配置各官等、職等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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