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機關因業務需要,遴用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列有以出缺不補方式精簡之省政府、省諮議會或中央業務承受機關所留用或隨同業務移撥之原省屬公務人員時,其人數不受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一款員額管制規定之限制。
根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25條的規定,地方行政機關因業務需要,可以遴用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列有以出缺不補方式精簡之省政府、省諮議會或中央業務承受機關所留用或隨同業務移撥之原省屬公務人員時,其人數不受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一款的員額管制規定之限制。 根據此條款,地方行政機關可以在業務需要的情況下,遴用已經精簡的省政府、省諮議會或中央業務承受機關的公務人員,並且不受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一款的員額管制限制。這表示在這種情況下,地方行政機關可以超出原本的員額限制,留用或者移撥人員以滿足業務需求。 參考資料: -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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