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21條的規定: 1. 地方行政機關的員額包括公職人員、政務人員以及擁有職稱和官等的人員。這表示地方行政機關的員額不僅包括官僚人員,也包括擔任政務工作的人員。 2.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的一級機關及其所屬機關的員額由相應的機關自行分配。而所屬機關的二級機關的員額則由相應一級機關進行分配。 3. 地方行政機關的員額設置和分配應該在員額總數範圍內,依據行政院的員額管制政策和規定,業務職掌和功能,施政方針、計畫和優先順序,預算收支規模和自有財源,人力配置和運用狀況等因素進行決定。 4. 法律規定應該成立的組織,其員額應該從員額總數中抽取。這表示某些法律規定的組織必須安排一定的員額,並且這些員額應該從總員額中分配出去。 根據這些規定,地方行政機關的員額分配是根據多種因素進行的,例如業務職掌、施政計畫和預算等。這些規定確保了地方行政機關的運作根據合理的組織框架進行,同時也確保了組織的員額配備是合理和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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