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地方行政機關之員額,包括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公職人員、政務人員及訂有職稱、官等之人員。
-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所屬各一級機關及所屬機關之員額,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於其員額總數分配之;所屬二級機關之員額,由所屬一級機關於其員額總數分配之。
- 地方行政機關員額之設置及分配,應於其員額總數範圍內,依下列因素決定之: 一、行政院員額管制政策及規定。 二、業務職掌及功能。 三、施政方針、計畫及優先順序。 四、預算收支規模及自有財源。 五、人力配置及運用狀況。
- 法律規定應設立之組織,其員額應於員額總數中派充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