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20條的規定,鄉(鎮、市)公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內部單位的設立需要符合以下人口數限制: - 人口未滿五千人,不得超過六課、室。 - 人口在五千人以上,未滿一萬人,不得超過七課、室。 - 人口在一萬人以上,未滿三萬人,不得超過八課、室。 - 人口在三萬人以上,未滿十萬人,不得超過九課、室。 - 人口在十萬人以上,未滿十五萬人,不得超過十課、室。 - 人口在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三十萬人,不得超過十一課、室。 - 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不得超過十二課、室。 - 人口在五十萬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十三課、室。 同時,根據第2條的規定,如果特殊情況下,可以不設立課或室。也就是說,在特殊情況下,不必完全按照人口數限制來設立課或室。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四項的立法說明,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避免鄉(鎮、市)民代表會在審議預算時遇到困難,導致政府施政不能順利進行。因此,當情況特殊時,地方行政機關應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彈性調整內部單位的設立。 而作為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引用有關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的相關法令、法規或解釋性文件,例如地方制度法第20條的立法說明或政府公文。具體的範例可能需要查詢最新的法律資料庫或相關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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