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問題所提到的「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19-1 條」,該條有以下幾項規定: 1. 第一項規定: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置區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區,綜理區政。 這項規定指出,在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中,將設置一個區長,其負責代表該區對外事務,並綜理該區的政務。 舉例:以某地的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為例,該區公所設置了一名區長,該區長負責代表該區處理與外界的聯繫,並負責該區的政務工作。 2. 第二項規定:山地原住民區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這項規定指出,擔任山地原住民區區長的人員,必須具有山地原住民的身分。 舉例:在某山地原住民區,區長必須是該區的山地原住民,並具有相關的族群身分證明。 3. 第三項規定: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之人員配置及一級單位主管任免,準用前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這項規定指出,在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的人員配置及一級單位主管任免方面,可以參照前一條規定中的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舉例:根據前一條的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在人員配置和一級單位主管的任免上,可以適用相同的規定,將其應用於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的組織與運作中。 參考資料: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內政部網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