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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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鄉(鎮、市)公所置鄉(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理鄉(鎮、市)政;其中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一人,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襄助市長處理市政。
- 2.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 3.鄉(鎮、市)公所依鄉(鎮、市)人口數置下列人員,均由各該鄉(鎮、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 一、鄉(鎮、市)人口未滿二萬人者,置秘書一人。 二、鄉(鎮、市)人口在二萬人以上,未滿六萬人者,置主任秘書一人、秘書一人。 三、鄉(鎮、市)人口在六萬人以上,未滿十萬人者,置主任秘書一人、秘書一人、專員一人。 四、鄉(鎮、市)人口在十萬人以上,未滿二十萬人者,置主任秘書一人、秘書一人、專員二人。 五、鄉(鎮、市)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上,未滿三十萬人者,置主任秘書一人、秘書一人、專員三人。 六、鄉(鎮、市)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者,置主任秘書一人、秘書一人、專員四人。 七、鄉(鎮、市)人口在五十萬人以上者,置主任秘書一人、秘書一人、專員五人。
- 4.鄉(鎮、市)公所除主計、人事、政風之主管,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一級單位主管,均由鄉(鎮、市)長依法任免之。
深度解讀
根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9條的規定,鄉(鎮、市)公所的組織和職權安排如下: 1. 鄉(鎮、市)公所置鄉(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理鄉(鎮、市)政;其中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一人,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襄助市長處理市政。 例如:根據內政部於2012年修正的「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台北市政府為直轄市政府,人口超過300萬人,因此可置副市長一人作為市長的襄助。 2. 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例如:根據地方制度法第137條的規定,山地鄉鄉長的選舉以原住民為限,以確保該地區的原住民族群利益得到充分代表。 3. 鄉(鎮、市)公所依鄉(鎮、市)人口數置下列人員,均由各該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原住民名詞
-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 任免名詞
- 法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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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