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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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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鄉(鎮、市)公所置鄉(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理鄉(鎮、市)政;其中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一人,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襄助市長處理市政。
  2. 2.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3. 3.鄉(鎮、市)公所依鄉(鎮、市)人口數置下列人員,均由各該鄉(鎮、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 一、鄉(鎮、市)人口未滿二萬人者,置秘書一人。 二、鄉(鎮、市)人口在二萬人以上,未滿六萬人者,置主任秘書一人、秘書一人。 三、鄉(鎮、市)人口在六萬人以上,未滿十萬人者,置主任秘書一人、秘書一人、專員一人。 四、鄉(鎮、市)人口在十萬人以上,未滿二十萬人者,置主任秘書一人、秘書一人、專員二人。 五、鄉(鎮、市)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上,未滿三十萬人者,置主任秘書一人、秘書一人、專員三人。 六、鄉(鎮、市)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者,置主任秘書一人、秘書一人、專員四人。 七、鄉(鎮、市)人口在五十萬人以上者,置主任秘書一人、秘書一人、專員五人。
  4. 4.鄉(鎮、市)公所除主計、人事、政風之主管,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一級單位主管,均由鄉(鎮、市)長依法任免之。

深度解讀

根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9條的規定,鄉(鎮、市)公所的組織和職權安排如下: 1. 鄉(鎮、市)公所置鄉(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理鄉(鎮、市)政;其中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一人,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襄助市長處理市政。 例如:根據內政部於2012年修正的「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台北市政府為直轄市政府,人口超過300萬人,因此可置副市長一人作為市長的襄助。 2. 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例如:根據地方制度法第137條的規定,山地鄉鄉長的選舉以原住民為限,以確保該地區的原住民族群利益得到充分代表。 3. 鄉(鎮、市)公所依鄉(鎮、市)人口數置下列人員,均由各該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原住民名詞
  •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 任免名詞
  • 法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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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19 條規定:「鄉(鎮、市)公所置鄉(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理鄉(鎮、市)政;其中人口在三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