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18 條
- 1.市之區設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秘書一人,均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
- 2.前項區公所內部單位不得超過六課、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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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8條的規定,市的區設有區公所,並置區長一人、秘書一人,區長和秘書均由市長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同時,該區公所內部單位的數量不得超過六個課程和室。其中參考資料可以是《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以及相關的法令或指引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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