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市之區設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秘書一人,均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
  2. 前項區公所內部單位不得超過六課、室。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