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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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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市之區設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秘書一人,均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
  2. 2.前項區公所內部單位不得超過六課、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8條的規定,市的區設有區公所,並置區長一人、秘書一人,區長和秘書均由市長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同時,該區公所內部單位的數量不得超過六個課程和室。其中參考資料可以是《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以及相關的法令或指引文件。

  •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 任免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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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18 條規定:「市之區設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秘書一人,均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前項區公所內部單位不得超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