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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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8條的規定,市的區設有區公所,並置區長一人、秘書一人,區長和秘書均由市長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同時,該區公所內部單位的數量不得超過六個課程和室。其中參考資料可以是《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以及相關的法令或指引文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 任免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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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