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17 條
- 1.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下設科,最多不得超過七個;其所屬一級機關下設科,科之人數達十人以上者,得分股辦事;其所屬二級機關下得設課、股、組、室,最多不得超過八個。
- 2.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所設主計、人事、政風機構之定名,不適用前項規定。
- 3.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因業務需要所設之派出單位,得另定名稱。
- 4.警察及消防機關之一級單位,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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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7條規定了一些關於地方政府機關組織的相關事項。 1. 根據第一項規定,縣市政府下設的一級單位可以設立科。科的數量最多不能超過七個。而科所屬的一級機關如果設立的科人數達到十人以上,可以再進一步分成股辦事。同樣地,科所屬的二級機關可以設立課、股、組、室,最多不能超過八個。 2. 根據第二項規定,縣市政府所屬的一級機關在定名主計、人事、政風機構時不適用前項規定。換句話說,這些單位在定名時不受科、課、股、組、室的限制。 3. 根據第三項規定,縣市政府所屬的一級機關根據業務需要設立的派出單位可以另外定名。 4. 第四項規定警察和消防機關的一級單位不受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以上是對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7條的逐條釋義。相關法規資料來源可參考「地方制度法」及「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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