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24-1 條,可以得到以下解釋: 1. 這項法條指出,在改制前的山地鄉公所編制員額總數上限可作為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編制員額的基準。換句話說,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可以保留改制前各山地鄉公所的員額總數上限作為其自己的員額總數。 2. 如果某個山地原住民區的業務被移撥至直轄市,該區原本的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的員額總數應該在計算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編制員額時扣除。換句話說,該區移撥至直轄市的業務員額不應計算在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的員額總數之中。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法條所得到的釋義,我們可以使用相關的法律資料來支持這些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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