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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32 條

  1. 1.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2. 2.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十二日修正發布條文,除第十九條自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五日施行外,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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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32條,該準則自發布日起生效。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的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即自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生效。根據這個原則,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32條自其發布日起發生效力。 參考資料:《中央法規標準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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