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方立法机关组织准则》第29条,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山地原住民区民代表会在开会时,会议主席有权维持议场秩序。如果有违反议事规则或其他妨碍秩序的行为,会议主席可以进行警告或制止,并有权禁止其发言。对于情节严重者,可以施加纪律处分。 根据该条规定,纪律处分由各地方立法机关的纪律委员会或小组审议,经大会决议后,由会议主席宣告执行。处分方式包括口头道歉、书面道歉、申诫和定期停止出席会议。 根据司法院釋字第165號解釋及司法院釋字第435號解釋,地方立法机关的议员在开会时的言论享有免责权的保障范围。根据地方制度法第50条的规定,议员在开会时所说的言论,对外不负责任,但对于显然违法的言论,不在此限。議員開會時的言論免責權的保障范围应该作最大程度的界定,只要议员发表的言论与其职权有关,不论是否属于会议正在进行中的特定议题,也不必要完全符合议会自行制定的质询办法或议事规则的规定。 根据最高法院判例,议员在议会开会时针对行政官员的质询内容,即使超出议案范围或涉及个人问题,在議會議事規則的限度内,只要与议员对行政官员的监督职责有关,仍然不影响议员享有言论免责权的保障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地方立法机关组织准则》第29条的规定,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山地原住民区民代表会的会议主席有权维持议场秩序,可以警告或制止违反议事规则或妨碍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施加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方式包括口头道歉、书面道歉、申诫和定期停止出席会议。根据司法院解釋及最高法院判例,议员在议会开会时的言论享有言论免责权的保障范围,只要言论与职权有关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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