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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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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總額,依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三日選出之代表名額為準;如因人口變動有增加必要者,調整如下: 一、鄉(鎮、市)人口在五百人以下者,選出三人。 二、鄉(鎮、市)人口超過五百人至一千人者,每增加二百五十人增一人;最多不得超過五人。 三、鄉(鎮、市)人口超過一千人至一萬人者,每增加四千五百人增一人;最多不得超過七人。 四、鄉(鎮、市)人口超過一萬人至五萬人者,每增加一萬人增一人;最多不得超過十一人。 五、鄉(鎮、市)人口超過五萬人至十五萬人者,每增加一萬二千五百人增一人;最多不得超過十九人。 六、鄉(鎮、市)人口超過十五萬人者,每增加三萬人增一人;最多不得超過三十一人。
  2. 2.鄉(鎮、市)平地原住民選出之代表名額,平地原住民人口與總人口比例選出;平地原住民人口達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於前項總額內至少應有代表一人。
  3. 3.鄉(鎮、市)各選舉區選出之鄉(鎮、市)民代表名額在三人以上者,應有任一性別當選名額一人;超過三人者,每增加三人增一人。
  4. 4.鄉(鎮、市)選出之平地原住民代表名額在三人以上者,應有任一性別當選名額一人;超過三人者,每增加三人增一人。
  5. 5.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前二項規定,自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就職之鄉(鎮、市)民代表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7條,以下是對該法條的逐條解釋: 1. 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總額:根據該條款,鄉(鎮、市)民代表會的代表總額由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三日選出的代表名額為基準。如果由於人口變動而需要增加,則根據人口數進行調整。 範例:假設某一鄉鎮人口超過一千人至一萬人,其人口增加了四千五百人,則該鄉鎮的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名額將增加一人。 2. 鄉(鎮、市)平地原住民選出之代表名額:根據該條款,鄉(鎮、市)平地原住民的代表名額應按照平地原住民人口與總人口的比例進行選出。如果平地原住民人口達到一千五百人以上,則至少應有一位代表。 範例:某一鄉(鎮、市)的平地原住民人口為兩千人,總人口為一萬人,則根據比例,該鄉(鎮、市)的平地原住民代表名額為一人。 3. 鄉(鎮、市)各選舉區的鄉(鎮、市)民代表名額:根據該條款,每一個選舉區中選出的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到四人時,至少應有一位婦女當選。如果代表名額超過四人,則每增加四人應有一位婦女當選。 範例:某一選舉區選出的鄉(鎮、市)民代表人數為七人,其中兩位是婦女。 4. 鄉(鎮、市)選出的平地原住民代表名額:根據該條款,每一個鄉(鎮、市)選出的平地原住民代表名額達到四人時,至少應有一位婦女當選。如果代表名額超過四人,則每增加四人應有一位婦女當選。 範例:某一鄉(鎮、市)選出的平地原住民代表人數為六人,其中兩位是婦女。 以上是對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7條的逐條解釋,資料來自於最新的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法規及相關相關資料。

  • 原住民名詞
  • 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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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7 條規定:「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總額,依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三日選出之代表名額為準;如因人口變動有增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