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7條,以下是對該法條的逐條解釋: 1. 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總額:根據該條款,鄉(鎮、市)民代表會的代表總額由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三日選出的代表名額為基準。如果由於人口變動而需要增加,則根據人口數進行調整。 範例:假設某一鄉鎮人口超過一千人至一萬人,其人口增加了四千五百人,則該鄉鎮的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名額將增加一人。 2. 鄉(鎮、市)平地原住民選出之代表名額:根據該條款,鄉(鎮、市)平地原住民的代表名額應按照平地原住民人口與總人口的比例進行選出。如果平地原住民人口達到一千五百人以上,則至少應有一位代表。 範例:某一鄉(鎮、市)的平地原住民人口為兩千人,總人口為一萬人,則根據比例,該鄉(鎮、市)的平地原住民代表名額為一人。 3. 鄉(鎮、市)各選舉區的鄉(鎮、市)民代表名額:根據該條款,每一個選舉區中選出的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到四人時,至少應有一位婦女當選。如果代表名額超過四人,則每增加四人應有一位婦女當選。 範例:某一選舉區選出的鄉(鎮、市)民代表人數為七人,其中兩位是婦女。 4. 鄉(鎮、市)選出的平地原住民代表名額:根據該條款,每一個鄉(鎮、市)選出的平地原住民代表名額達到四人時,至少應有一位婦女當選。如果代表名額超過四人,則每增加四人應有一位婦女當選。 範例:某一鄉(鎮、市)選出的平地原住民代表人數為六人,其中兩位是婦女。 以上是對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7條的逐條解釋,資料來自於最新的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法規及相關相關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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