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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第一屆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應於改制日,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不依規定宣誓者,視同未就職。
  2. 前項宣誓就職典禮,在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所在地舉行,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直轄市政府召集,並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當選人互推一人主持之。其推選會議,由曾任議員、代表之資深者主持之;年資相同者,由年長者主持之。
  3. 補選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應於當選後十日內,分別由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逕行依宣誓條例規定辦理宣誓就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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