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9條,該條共分為三項,下面將分別針對每一項進行解釋: 1. 第一項規定了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的宣誓就職要求。根據宣誓條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應於上一屆任期屆滿之日或是第一屆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在改制日,必須進行宣誓就職儀式。如果未按要求進行宣誓,將視同未就職。 2. 第二項規定了宣誓就職典禮的舉行地點和主持人。宣誓儀式應該在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所在地舉行。宣誓儀式的召集人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直轄市政府召集,並由當選的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互相推選一人擔任主持人。推選主持人的會議由曾經擔任議員或代表且經驗豐富的人主持,如年資相同,則由年長者擔任。 3. 第三項規定了補選當選人的宣誓就職時間和程序。補選當選人應在當選後的十天內,分別由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按照宣誓條例的要求進行宣誓就職。 以上是對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9條的逐項釋義,參考了地方自治團體相關法規,例如地方制度法和宣誓條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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