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7條的規定,當原法院收到抗告狀或言詞抗告時,法院書記官應立即將其送交給法官審閱。在除了應該撤銷或修改原裁定,或直接駁回抗告的情況下,法院應在抗告期限屆滿後七天內檢閱相關卷宗並將其送交給抗告法院。 根據台灣的《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7條,原法院在收到抗告狀或者口頭抗告時,應當立即呈送給法官審閱。除了應當撤銷或者變更原裁定,或者直接駁回抗告以外,原法院應在抗告期限屆滿七天後將案卷送抗告法院進一步審理。此外,根據相關解釋,如果原法院需要相關案卷用於其他事務,法官可以自行準備影印本或者節(删)本 。 例如,如果在一個非訟事件中,被告對原裁定提出抗告狀,原法院書記官應該立即將抗告狀送交法官審閱。法官在審閱後可以撤銷原裁定並提出一個新的判決,或者直接駁回抗告。當原法院受理後,在抗告期限屆滿後的七天內,該法院應將案卷送往抗告法院進行進一步的審理。根據證據和相關資料,法官和法院可以選擇自行準備影印本或者節本,以保留原始案卷的完整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