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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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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法院收受
抗告狀
或言詞
抗告
時,法院
書記官
應即送法官審閱。除應
撤銷
或變更原裁定或逕行
駁回
其抗告者外,應於
抗告期間
屆滿後七日內檢卷送
抗告法院
。
前項卷宗,如為原法院所需用者,得自備繕本或
節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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