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原法院收受抗告狀或言詞抗告時,法院書記官應即送法官審閱。除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或逕行駁回其抗告者外,應於抗告期間屆滿後七日內檢卷送抗告法院
  2. 前項卷宗,如為原法院所需用者,得自備繕本或節本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