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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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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警告,得以言詞為之,但須記明筆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8條,警告是可以以言詞方式進行,但需要記明筆錄。換句話說,當警告被發出時,應該記錄下相關的對話內容。這條規定可以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中找到,並提供對於進行警告程序的具體指導。然而,根據目前提供的內容,沒有提供更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來支持這一條法規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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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非訟事件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警告,得以言詞為之,但須記明筆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