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警告,得以言詞為之,但須記明筆錄。
根據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8條,警告是可以以言詞方式進行,但需要記明筆錄。換句話說,當警告被發出時,應該記錄下相關的對話內容。這條規定可以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中找到,並提供對於進行警告程序的具體指導。然而,根據目前提供的內容,沒有提供更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來支持這一條法規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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