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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非訟事件裁定原本一部或全部滅失時,承辦書記官應即將滅失之事由及年月日,陳明地方法院院長。並請核定六個月以上之限期,徵求非訟事件裁定正本或繕本,依式作成新正本保存之。
  2. 前項新正本內,應記明原本滅失之事由及年月日,新正本作成之年月日,由法官簽名蓋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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