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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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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非訟事件裁定原本一部或全部滅失時,承辦書記官應即將滅失之事由及年月日,陳明地方法院院長。並請核定六個月以上之限期,徵求非訟事件裁定正本或繕本,依式作成新正本保存之。
  2. 2.前項新正本內,應記明原本滅失之事由及年月日,新正本作成之年月日,由法官簽名蓋院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如下: 1. 當非訟事件裁定的原本部分或全部滅失時,承辦書記官應立即陳明滅失的原因、日期和地方法院院長,並請核定至少六個月的時限,以徵求非訟事件裁定的原本或複本,並制作新的正本保存起來。 2. 新的正本應記明原本滅失的原因和日期,以及新的正本的制作日期,並由法官簽名並加蓋法院印章。 例如,在一個非訟事件的裁定原本因為一個意外事故而遺失了一部分內容。在此情況下,承辦書記官應立即向法院院長報告遺失的原因和日期,並請求核定六個月的時限進行修復。然後,根據法院的核准,承辦書記官會重新徵求原本或複本,並製作一份新的正本,其中記載了原本遺失的原因和日期,並由法官簽名和加蓋法院印章。最後,此新正本將保存作為裁定的有效文件。

  • 非訟事件名詞
  • 原本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陳明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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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非訟事件裁定原本一部或全部滅失時,承辦書記官應即將滅失之事由及年月日,陳明地方法院院長。並請核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