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參考資料,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如下: 1. 當非訟事件裁定的原本部分或全部滅失時,承辦書記官應立即陳明滅失的原因、日期和地方法院院長,並請核定至少六個月的時限,以徵求非訟事件裁定的原本或複本,並制作新的正本保存起來。 2. 新的正本應記明原本滅失的原因和日期,以及新的正本的制作日期,並由法官簽名並加蓋法院印章。 例如,在一個非訟事件的裁定原本因為一個意外事故而遺失了一部分內容。在此情況下,承辦書記官應立即向法院院長報告遺失的原因和日期,並請求核定六個月的時限進行修復。然後,根據法院的核准,承辦書記官會重新徵求原本或複本,並製作一份新的正本,其中記載了原本遺失的原因和日期,並由法官簽名和加蓋法院印章。最後,此新正本將保存作為裁定的有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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