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事件簿冊滅失時,法院應補製之,並將滅失簿冊之種類、件數、滅失之事由及年月日,陳報高等法院轉陳司法院備案。
根据《非讼事件法施行细则第22条》,当登记事件簿册遗失时,法院应制作补充,并将遗失簿册的种类、件数、遗失原因以及年月日,报告高等法院转呈司法院备案。 参考资料: 《非讼事件法》 《非讼事件法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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