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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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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事件簿冊滅失時,法院應補製之,並將滅失簿冊之種類、件數、滅失之事由及年月日,陳報高等法院轉陳司法院備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非讼事件法施行细则第22条》,当登记事件簿册遗失时,法院应制作补充,并将遗失簿册的种类、件数、遗失原因以及年月日,报告高等法院转呈司法院备案。 参考资料: 《非讼事件法》 《非讼事件法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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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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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登記事件簿冊滅失時,法院應補製之,並將滅失簿冊之種類、件數、滅失之事由及年月日,陳報高等法院轉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