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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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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證認證請求書(附式三),應依式逐項填明並由請求人或其代理人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請求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並由代書人記明其事由及簽名。
  2. 2.以言詞請求者,筆錄應記載請求書規定之事項,並當場向請求人或其代理人朗讀或令其閱覽,經其承認無誤後,由請求人或其代理人簽名,其不能簽名者,準用前項規定。
  3. 3.第二項規定,於請求閱覽或交付公證文書正本、繕本、影本或節本者,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49條的規定,公證或認證請求書應根據附式三逐項填寫,並由請求人或其代理人簽名。如果請求人本人無法簽名,可以委託他人代書並在請求書上註明,並由請求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代書人也需要在請求書上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如果以口頭方式進行請求,官員應當將請求書的內容記錄下來,包括請求書規定的事項。然後,官員應當當場向請求人或其代理人朗讀或讓其閱覽筆錄,請求人或其代理人承認無誤後,再簽名。如果請求人本人無法簽名,則適用前項的規定。 第三項的規定適用於請求閱覽或交付公證文書正本、繕本、影本或節本的情況。 此外,根據本條的資料,我們可以提供一個相關範例。例如,如果有一個人要請求對一份文件進行公證,但他無法親自前往公證機關,他可以填寫一份公證或認證請求書,並委託他人代書。該人可以在請求書上註明委託他人代書的原因,並由代書人簽名。在這種情況下,請求人或其代理人還需要再次簽名,以確認請求的真實性。

  • 公證名詞
  • 認證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節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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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49 條規定:「公證或認證請求書(附式三),應依式逐項填明並由請求人或其代理人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