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設家事商談室,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在聲請或起訴前以商談方式協助其解決家事問題。 前項商談,由地方法院遴任書記官、通譯、或約聘適當人士擔任之。
根據「家事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地方法院設有家事商談室,目的是協助當事人解決家事問題。當事人可以依法聲請商談,也可以在起訴之前依法請求進行商談。商談的具體方式為地方法院擬聘任書記官、通譯或約聘適當的人士來執行商談工作。 根據2019年修正的「家事事件處理辦法」,家事商談室的設立是為了協助當事人解決家事問題,促進家事紛爭的調解、和解,以達到和諧的家庭關係。地方法院可以根據需要來聘任書記官、通譯或其他適當的人士來擔任商談的工作,他們將協助當事人進行商談並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法。 例如,如果有一對夫妻因離婚問題而到地方法院起訴,根據家事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法院可以建議他們先進行商談,試圖尋找彼此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而不是立刻進行訴訟程序。在商談過程中,法院可以遴任書記官或通譯來幫助他們溝通,並且藉由商談來協助他們解決離婚相關的問題。這樣的商談程序將是非正式的,旨在幫助當事人達成共識,解決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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