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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處理辦法 第 18 條(家事商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方法院設家事商談室,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在聲請或起訴前以商談方式協助其解決家事問題。 前項商談,由地方法院遴任書記官通譯、或約聘適當人士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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